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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成考函授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知识点(8)

发布时间:2020-2-21 11:05:20 关注:
2020年广西成考函授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知识点(8)【导读】说到复习备考民法时,由于民法中知识点、条文较多,复习时要记住知识“点”,而不是教材中所有的“面”。因为记住教材“面”不太现实,而且还会占

2020年广西成考函授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知识点(8)

【导读】说到复习备考民法时,由于民法中知识点、条文较多,复习时要记住知识“点”,而不是教材中所有的“面”。因为记住教材“面”不太现实,而且还会占去考生大量的时间。所以民法科目的复习没有捷径,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踏踏实实学习,不盲目死记硬背才能取得好成绩,下面广西成人高考网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广西成考《民法物权》复习知识点,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作如下划分: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合同以法律上有无专门规定为标准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专门规定了名称和内容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无名合同是指名称无法律规定,由《合同法》总则确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如肖像使用权合同,悬赏征求合同,旅游合同等等。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这是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划分的。

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而他方不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双务合同有对待给付及同时履行抗辩等特殊规则,单务合同则无;双务 合同一方履行不能时,他方可解除合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结果;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 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 合同又称为附随合同。例如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为担保借款合同而订立的抵押合同为从合同。主合 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能存在;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而划分的。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合同标的物才能成立 的合同,如保管合同等。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两类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时间以圾风险转移时间有重要意义。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来划分的。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其中,根据特定形式是属于法律直接规定还是当事人自由约定又分为法定要式合同与约定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或程序就可成立的合同,如《合同法》第10条所列举的一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是。在我国,“特定形式和程序”,主要有特别指定的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批准和登记等。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不同。如果为要式合同,则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形式或程序时,该要式合同才能成立或生效;如果是不要式合同,则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就能成立或生效。

6.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取得利益,合同可分为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凡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直接享有和取得某种利益的,该合同即为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大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这种合同即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只在订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具有特殊性:①第三人不是订约人,他不仅不亲自参加,而且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因他从合同可取得利益,所以通称为受益人;②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带来利益,而不能带来损失,但这并不是说第三人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对与其取得利益有关的义务,第三人亦须承担;③这种合同的订立无需事先通知第三人或征得他的同意,第三人对于为其设定的权利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当第三人不接受时,合同所设定的权利由为第三人利益订约的当事人自己享有;④第三人虽独立享有合同中设定的权利,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但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发生法定事由时,订约当事人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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